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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宜就业创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8   来源: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
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宜就业创业的通知
宜府发〔2013〕30号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以人才发展引领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宜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支柱产业集群,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在宜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制造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
  (二)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将其招聘为正式职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秭归县、兴山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贫困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落实试用期和转正定级优惠政策。市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到市政府推荐的企业就业满一年的,给予6000元的生活补贴。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生活补贴政策。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员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的财政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员工总数2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享受4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贴息所需资金超出有关规定的部分,由各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加强创业能力的培养。市内高校应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参加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带领在校生创业。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实习训练,按照创业培训标准给予补贴。
  (六)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作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1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5万元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所需资金超出有关规定的部分,由各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优化流程,建立人社、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一站式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并放贷。
  (七)给予税费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在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时,实行一表制零收费,同时免收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8000元/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
  (八)强化创业孵化服务。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特色明显、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市内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并通过验收的,授予 “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连续3年按照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从2014年起,市直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一定资金,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提供免场租、免水电费和“一站式”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
  (九)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起,市直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一定资金,对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从2014年起,每年从市级科研经费中安排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软件和互联网等领域创业。
  (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聘请知名企业家组建青年创业导师团,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沙龙活动。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在宜高校应建立完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树立 “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就业。
  (十二)鼓励在宜高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宜就业。从2014年起,各级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在宜高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宜就业的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宜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8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年度对学校给予奖励。
  (十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校企对接、“送岗位进校园”、“送岗位入户”等活动。从2014年起,在市直就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在宜高校建设就业创业指导站。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切实做好高校学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整合高校毕业生信息,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
  (十四)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落实生活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
  (十五)实行更加积极的户籍管理政策。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生可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专科以上毕业生来宜发展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十六)完善住房保障措施。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及居住年限的限制。鼓励各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解决高校毕业生过渡性住房问题。高校毕业生在宜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即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对购房时就业满3年(自2013年起开始在宜昌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给予2万元的安家补助。从2014年起,市财政、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安家补助。
  (十七)将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困难高校毕业生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通过重点推荐或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安置就业。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成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十九)全面清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对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在宜就业创业的一律废止。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尽快制定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简化程序,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对在宜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代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长观,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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