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2日,兴山县聚焦全县股级以上干部离任交接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印发《兴山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对各层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将适用范围从“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扩大至“各乡镇各单位班子成员、内设股室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正股职干部”,进一步将监督触角向下延伸至股室“末梢”,消除关键岗位变动监督“盲区死角”。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离任交接分级管理制度,县管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在县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正股职干部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做好离任交接管理工作。
二是细化交接内容,规范交接程序。新增“上级目标综合考评完成及跟踪情况”“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本单位管理干部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应交回原单位的文件资料(含电子版)、U盘”等重要事项,确保交接项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为实现“离任领导交得清楚、接任领导接得明白、责任界线划得清晰”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规范交接程序,明确由负责分管机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工作的领导作为监督代表负责监督交接工作,交接手续应在宣布任免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确保离任交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严格监督问责。将离任交接情况作为县委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移交不及时或交接不清的,由组织部门及时进行提醒,限期整改落实;交接出现一般问题的,由组织部长对其进行提醒约谈;涉及重大经济问题且经核实后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隐匿销毁重要工作资料或物品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影响提拔任用或职级晋升的,提请县委研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