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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镇村延伸
发布时间:2018-09-28   来源:湖北日报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最近,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实现对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重大举措。《意见》规范派出乡镇(街道)监察机构设置,着力选优配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派出监察室对县(市、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乡镇行政编制35名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行政编制36名及以上的,原则上配备3名以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派出乡镇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主任由乡镇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乡镇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员由乡镇其他纪检干部兼任。

  《意见》明确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职责,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同时,对乡镇(街道)监察机构监察范围作出了规定,即监察乡镇(街道)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乡镇(街道)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经县(市、区)监察委员会授权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为激活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神经末梢”,《意见》规定,以本轮全省村级“两委”换届为契机,各村(社区)党组织应配齐配强纪检委员,并由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聘任其为监察信息员,依法依规加强对村(社区)党组织及其成员、村(居)委会成员和有关人员的监督。提倡非村(居)委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通过民主程序推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

  省委要求市县乡党委书记当好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施工队长”,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编制人员配备和经费运行保障等实际问题。各级纪委监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今年10月底前全省派出乡镇(街道)监察机构设置到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配备到位。(记者 杨宏斌、通讯员 吴贤舟、刘胜全)

  湖北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路线图

  9月中旬,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是湖北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重大举措,将有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监察职能向镇村延伸,实现对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改革举措

  1.规范(乡镇)街道监察机构设置

  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派出监察室对县(市、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2.选优配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乡镇行政编制35名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行政编制36名及以上的,原则上配备3名以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派出乡镇监察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主任由乡镇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乡镇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员由乡镇其他纪检干部兼任。

  3.村和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兼任监察信息员

  全省各村(社区)党组织应配齐配强纪检委员,并由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室聘任其为监察信息员。提倡非村(居)委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通过民主程序推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

  明确职能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职责为:

  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范围

  派出乡镇(街道)监察机构监察范围为:

  1.乡镇(街道)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乡镇(街道)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经县(市、区)监察委员会授权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4.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工作要求

  省委要求市县乡党委书记当好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施工队长”,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编制人员配备和经费运行保障等实际问题。

  省纪委要求各级纪委监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

  时间要求

  2018年10月底前全省派出乡镇(街道)监察机构设置到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配备到位。

  全省村和社区“两委”换届时,各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选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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