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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 无特殊情况不安排跨年休假
发布时间:2016-05-24   来源:三峡日报

  落实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 无特殊情况不安排跨年休假

  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践行以人为本和共享理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只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安排年休假。要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休假安排。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事假、病假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工作和休假的关系,保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各县市区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落实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休假的,单位可以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安排。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因工作需要,确不能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以内。对不安排休假的干部职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对经过批准的未休假工作人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各级人社部门依法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并通过媒体和社会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记者王夙志,通讯员黄荣洁、刘宗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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