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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印发湖北省实施巡视工作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1   来源:湖北日报

  日前,《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正式印发,进一步规范我省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实施办法》全文共48条,分为7个章节,不超越《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条款上,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细化,便于操作执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巡视重点对象是省委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方面的问题。《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巡视整改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市、州、县党委成立常设的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有关专项问题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各级党组织及考评部门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办法》专章强调了巡视工作纪律和责任,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工作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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