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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出台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
发布时间:2017-04-17   来源:中国宜昌网

  近日,《宜昌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办法》明确,市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市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行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

  市委巡察办列入市委工作部门

  《办法》明确,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承担对省委巡视办的沟通联络和对市委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督办监督、培训管理等工作。

  市委成立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由正县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从组长库中确定并授权。

  巡察范围和内容

  《办法》明确,市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市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需要,可延伸至上述单位的中层干部,以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开展专项巡察;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被巡察对象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强化巡察成果运用

  《办法》明确,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其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市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强化纪律与责任

  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包括: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诬告、陷害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记者 孙晓陵 通讯员 田锐 向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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