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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出台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8   来源:三峡日报
  3月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旭明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马旭明强调,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提升宜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要将城市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着力加强法治、自治、共治,扩大城市管理参与面,促进城市管理提档升级,重塑宜昌城市新形象。

  该《办法》是宜昌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第一个政府规章。

  会议指出,《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作为宜昌市制定的第一个政府规章,将为宜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更加长效的法制保障。要大力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要不断强化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真正把责任区制度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努力消除城市管理盲点,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城管部门要将责任区的责任人、具体责任范围和要求,向责任人书面告知,并向社会公示。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区域,督促责任主体履约到位。要将该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同时,要将其纳入文明单位评选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目前,宜昌市实施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将调整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其内容“包市容秩序、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美化”中的“包绿化美化”,调整为“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根据该《办法》,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履行以下责任: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乱堆滥放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污水等,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由城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会议还研究讨论了《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等事项。(记者 郑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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